受理条件
辖区内县际班线客运车辆换发《道路运输证》,依据《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一次性使用)及车辆的类型等级及初次登记年限确定《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遗失补发先在报刊发遗失声明,再按要求准备资料申请补发。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换发《道路运输证》按初始配发《道路运输证》准备所需资料,遗失补发先在报刊发遗失声明,再按要求准备资料申请补发。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时间段可以补办道路运输证?
答案: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