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2、符合城乡规划。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严格依据法定的城乡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区建设用地外的建设项目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在城镇体系规划中未确定或与其不符的需征求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最高至省级)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征求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征求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区建设用地外项目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的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特殊用地项目、采矿、水库。
3、符合产业政策。
4、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5、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6、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常见问题
问题:1、哪些项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答案: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输气管道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航运工程、引水工程等。
(二)化工、天然气、煤层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的建设项目。
(五)因选址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